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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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88號原告 彭藩超 原告請求被告 陳郁棻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被告陳郁棻起訴之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甚明。
二、原告對被告陳郁棻起訴,雖主張依據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該被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惟就該被告究竟有何構成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於起訴狀內未為任何記載,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茲裁定命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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