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82號原告 李廷生 訴訟代理人 黃清堂 被告 廖魏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