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04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松澤 等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
6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20元
外,尚應補繳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