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8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888號
原   告  洪于棋
被   告  吳杰穎
法定代理人  蔡金枝
       吳定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13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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