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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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496號聲請人 時靜民 代理人 潘慶運
1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新北市○○區○○路一段二四八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