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建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字第37號上訴人振皓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繆進貴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複代理人 郭瓊茹 複代理人 周嬌樺 被上訴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複代理人 林基豐 律師上述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5月24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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