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一一號抗告人 吳旻燕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四六號),提起抗告,本.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吳旻燕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先後判刑確定,詳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上開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應併合處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查抗告人所犯上開數罪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原裁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抗告意旨謂其因智識不足,交友不慎,致罹刑典,但犯罪次數及所得不多,且係單親媽媽,處境堪憐,請另為其有利之裁定等語,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法官陳東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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