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秩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秩字第138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被移送人 鄭金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10月19日和警分偵字第10900231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金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扣案之強力膠(萬能接著劑)壹罐、甲苯壹瓶及強力膠殘渣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鄭金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0月12日8時25分。
(二)地點:彰化縣○○鎮○○里○○路○段○○○巷○○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將俗稱強力膠之萬能接著劑加上甲苯放入塑膠袋內搓揉使其產生氣體後吸食所揮發之氣體。嗣經警據報趕至現場調查,當場發現鄭金憲持有強力膠(萬能接著劑)1罐、甲苯1瓶及強力膠殘渣袋1個,並扣得上開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鄭金憲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109年10月12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三)現場蒐證影片光碟暨照片各1份。
(四)扣案之強力膠(萬能接著劑)1罐、甲苯1瓶及強力膠殘渣袋1個。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妨害公共秩序並擾亂社會安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吸食迷幻物品,本質上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於警詢中已坦承其脫序違法行為,兼衡被移送人於警詢中自陳高職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警惕。扣案之強力膠(萬能接著劑)1罐、甲苯1瓶及強力膠殘渣袋1個,皆係被移送人所有供本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此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 陳明 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法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