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79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福權上列被告因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6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四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就業服務法第43條、第4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又被告於聲請書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媒介時間起至
107年1月18日查獲時間止,僱用外籍人士「 阿珍 」等3人行為,乃係基於單一之媒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媒介同一外籍人士,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上開4次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被告與「Liza」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一編號2、3、4部分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甲○○未經許可,媒介外國人(為逃逸之外勞)為他人工作(擔任照護工作),有妨害內國國民之就業,兼衡其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非法媒介期間、媒介人數、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犯罪所得部分:被告於聲請書附表編號一自民國(下同)99年間至107年1月18日止,因月份不明,取其年中即99年
6月起算至106年12月止,以每月仲介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計算,共90個月計27萬元;聲請書附表編號二自105年間至106年12月止,計18個月,以每月仲介費4000元計算,總計72000元;聲請書附表編號三自105年2月起算至
106年12月止,以每月仲介費4000元計算,總計920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於各主文宣告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法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聲請書附表編號四部分因仲介費不詳,且剛僱用不久即被查獲,是否已收受仲介費不明,無從計算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法第45條、第6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一│如聲請書附表編號一│甲○○共同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如聲請書附表編號二│甲○○共同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甲○○共同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三│如聲請書附表編號三│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如聲請書附表編號四│甲○○共同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五│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6835號被告甲○○男6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8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未知警惕,甲○○明知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且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復明知印尼籍人士SURATMININGR
UMUM(護照號碼:M0000000、中文名:阿珍)、WARYEM(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中文名: 娃瑞 )、RINEUIRNIATI
BTMAMANMUHAMAD(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中文名: 莉娜 )及CAHYATI(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中文名: 喬雅蒂 )等人,均係由原雇主申請合法來臺工作後,擅離工作地點而逃逸之外勞,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Liza」之印尼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媒介SURATMININGRUMUM等4人非法向如附所示之雇主 章麗羚 等人從事如附表所示之工作,並向SURATMININGRUMUM等4人收取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仲介費。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107年1月18日在如附表所示之工作地點查獲。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SURATMININGRUMUM、WARYEM、RINEUIRNIATIBTMAMANMUHAMAD、CAHYATI、章麗羚、 李君玲李中庸吳月瓊 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詢問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影本4紙、106年5月24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表各1份及行動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記載外勞筆記本、外勞雜記、雇主及外勞資料可資佐證,是被告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嫌。被告上開4次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不同,請予以分論併罰。又被告與「Liza」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編號2、3、4部分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檢察官楊凱真附表:
┌──┬────────┬────┬───┬───────┬──────┬────┐│編號│非法逃逸外勞姓名│媒介時間│雇主│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仲介費│├──┼────────┼────┼───┼───────┼──────┼────┤│1│SURATMININGRUMUM│99年間│章麗羚│臺北市松山區光│照顧老人、幼│3,000元│││(中文姓名:阿珍│││復北路80巷27號│童││││)│││5樓│││├──┼────────┼────┼───┼───────┼──────┼────┤│2│RINEUIRNIATI│105年間│李中庸│臺北市北投區大│照顧老人│4,000元│││BTMAMANMUHAMAD│││同街230號6樓之│││││(中文姓名:莉娜)│││1│││├──┼────────┼────┼───┼───────┼──────┼────┤│3│CAHYATI(中文姓名│105年2月│吳月瓊│臺北市信義區信│照顧老人│4,000元│││:喬雅蒂)│間││義路6段27巷1號││││││││2樓│││├──┼────────┼────┼───┼───────┼──────┼────┤│4│WARYEM(中文姓名│107年1月│李君玲│臺北市中山區合│照顧老人│不詳│││:娃瑞)│5日││江街69之1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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