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小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36號
原   告  孫樞忠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074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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