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447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林菁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變更其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同時載明每位變更被告之姓名、真正住居所。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再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6條第1款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上載明林菁之全
體繼承人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原
告之起訴顯於法不合。而原告既請求由林菁之全體繼承人清
償債務,參照上開說明,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