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500號
原   告  羅源興
被   告  黃媛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4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嗣本院以101年度桃補字第46
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詎原告
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
,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1紙、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
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邱志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