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二)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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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更(二)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更(二)字第6號原告 劉桂香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瑞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幣新臺7,8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於民國100年8月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新台幣1,019,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09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7,820元,尚欠新台幣3,2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