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3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朱濬哲
被   告  陳霖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
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9月間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持用原告核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消費簽帳、預借現金,依約被告得持上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被告未依約繳款,其信用卡業經
原告依約定條款第22條、第23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迄至107年5月28日止,仍積欠新臺幣(下同)
30,130元(含本金28,244元及利息1,886元)等語,業據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資料
等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復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
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
依據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
由被告負擔。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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