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17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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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728號
原   告  蘇敏誠
被   告  黃輝煌
訴訟代理人  黃堉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107年度北小字第3944號),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七
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結果地
為臺北市北投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7,1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
院審理中,減縮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9,184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經核,原告上開減縮部分,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
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20日13時20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停車格時,因
駕駛不慎,致與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稱系爭
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因而支出系爭車
輛修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9,184元(工資:1萬7,4
94元,零件:776元),其損害肇因於被告之過失行為,依
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9,18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而被告則陳述其確實有過失等語。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等影本為證,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資
料在卷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
失不法損害其財產為真實,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
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1萬9,184元
(工資:1萬7,494元,零件:776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
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
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
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
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
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
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
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本件系爭車
輛出廠日為106年2月,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附卷可參,距肇
事日期107年2月20日,應折舊1年1個月(未滿1月,以1月計
),據此,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301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475元(0
00-000=475),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1萬7
,969元(1萬7,494+475=1萬7,969)。
七、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7,969
元,及自訴狀送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
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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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776×0.369=286
第1年折舊後價值776-286=490
第2年折舊值490×0.369×(1/12)=15
第2年折舊後價值490-15=475
故折舊286+1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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