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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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260號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訴訟代理人 江柏逵
被 告 湯覺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台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