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3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1389號聲請人 張瑋琪
張金波 張馬橘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50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聲明無效裁定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又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並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478號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後,復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各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之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50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謂:原確定裁定對於原訴狀舉列證物未調查、斟酌及闡釋,且未敍明訴狀舉列事證有何不合於再審規定,僅以訴訟程序規定挑剔、歸咎聲請人未據敍明具體情事,原確定裁定顯非允洽、非適法云云。經核其理由,無非表明對於前訴訟程序裁判不服之理由,惟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認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究合於如何之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許金釵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