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2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221號
原   告  林彩蓮
被   告  鄭莉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11月29日,在「 普釋 師父」位在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透過「普釋師父」介紹
而認識原告,被告向原告稱其為SKY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人
,公司有優惠投資方案「五星方案」可投資,該方案2個月
拆分1次股份,股數成為2倍,即與原告保證一年半可回收
2倍,原告投資後委託被告操作,嗣於107年1月18日要求
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51,900元買回原告投資之「五星方
案」股份,經被告同意買回,約定待107年3月9日第一次
拆分後,即將151,900元給付予原告,詎被告後悔不願買回
而拒絕給付價金,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買賣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51,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107年1月18日伊有說可以購買,但要等第一次
拆分後才要買,但那時候就沒有那個價值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於107年1月18日要求被告以151,900元買回原
告投資之「五星方案」股份,被告同意買回,約定待107年
3月9日第一次拆分後,即將151,900元給付予原告,詎被
告後悔不願買回而拒絕給付價金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對話記
錄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
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之對話
記錄顯示「原告:我的意思是第一次拆分後,賣給你,我可
拿回十五萬二仟元嗎?」、「被告:可以」等語,且被告於
本院108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中自承「107年1月18日時我
是有說可以,但不是當下就要給原告,是要第一次拆分之後
才有買,但是那時候沒有那個價值。」等語,足徵被告於10
7年1月18日同意原告將投資股份以價金152,000元賣給被
告乙節,是兩造既就標的物即投資股份及其價金即152,000
元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不因事後價格漲跌而影響
當初約定之價金,故被告抗辯投資股份於第一次拆分後並沒
有那個價值云云,洵屬無據,難認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1,
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1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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