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4485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陳鴻瑩
被 告 胡月梅 即 王月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