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66號
原   告  沈育莛
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焜煌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8
29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聲明第2項=423,700元*21.4232平方
公尺/79.8平方公尺+59,083元≒172,829,元以下不計),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88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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