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661號
原 告 趙守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竹茂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1,220元
,原告僅繳納220元,尚欠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