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鄭昌宏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65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7月20日下午2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黃千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玖仟玖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千玲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