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73號
原   告  杜瓊瑛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
  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
  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
  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民法第818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
  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不因被請求
  人亦為共有人,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722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 杜天祐 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約70平方公尺之未
  保存登記建物、土地上鋪設之水泥面積約180平方公尺及四
  周之鐵皮圍籬拆除,將土地回復原狀,依上開說明,應以建
  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全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因被告杜
  天祐亦為共有人,而有不同。原告主張被告杜天祐侵害系爭
  土地之面積合計為250平方公尺(70+180),而系爭土地之
  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900元,有原
  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225,000元【4,900元×250平方公尺=1,22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
  ,原告尚應補繳12,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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