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079號
原 告 王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
被 告 陳林金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原告前經本院函命補正其向本
院對被告起訴之管轄權依據,惟迄未補正,另被告亦具狀聲
請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尚非允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