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惠妮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雲超 、 宋文英 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臺東榮民服務處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
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
62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業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
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提出臺東縣成功鎮所100原
社字第1000234號低收入戶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
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
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各1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臺東分會100年8月12日法扶東榮字第100011號函暨所附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法律扶
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
查表影本各1份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且核其
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
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