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秀蘭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
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
『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
時,其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
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停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
字第21072號強制執行程序,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本院已依上揭法條之規定,將其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
於100.08.18依職權裁定移送予『執行法院』之『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其對該件強制執行程序之聲請停止自應一併移
送該法院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一併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