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
原 告 蘇志通
上原告與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83,3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