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70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70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70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4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係在高雄市○○區○○○路○○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下稱高雄行政執行處)服替代役之役男,先於民國94年9月18日晚上9時收假時起,因故需延歸返處卻未依規定告知管理單位,延至19日晚上8時21分始返處報到,擅離職役時數計23小時;又於94年10月9日離營回台中參加其伯父喪禮,原應於翌(10)日晚上9時收假回任職役單位,竟無故擅自離役,逾假未歸,且拒不返營,累計其擅離職役時間已逾168小時(至95年10月16日晚間10時止滿168小時,仍未歸營)。嗣於95年5月12日凌晨1時許,始經警在台中市○區○○路四段325號依本院發布之通緝令逮捕到案。
二、案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查被告甲○○係替代役役男,於其服替代役期間,依兵役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並無現役軍人身份,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就被告本件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之案件,本院自有審判權,合先敘明。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高雄行政執行處94年10月14日雄執祕字第0940200801號替代役男擅離職役通報表暨檢附之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高雄行政執行處94年10月18日雄執秘字第0940200796號函附之役籍表(一)、(四)、94年10月4日雄執人字第0940300367號令等資料附卷足憑,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爰審酌被告擅離職守,造成服役單位管理上之困擾,且有違職役所付予之社會責任,及再三無故擅離職役時間累計迄其經本院通緝到案,時間甚長,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量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心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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