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原告p○○
o○○n○○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許瑜容 律師被告丑○○
之4U○○Z○○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i○○被告M○○訴訟代理人O○○被告u○○
之4己○○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住高雄市被告宇○○
癸○○寅○○酉○○辰○○○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申○○被告未○○
亥○○○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戌○○被告卯○○訴訟代理人午○○被告巳○○
辛○○庚○○被告壬○○上一人訴訟代理人s○○被告K○○訴訟代理人J○○被告子○○
樓之1訴訟代理人m○○被告T○○
地○○玄○○上一人法定代理人q○○法定代理人地○○被告宙○○
C○○B○○G○○I○○F○○
樓之2H○○
樓之2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D○○上一人訴訟代理人k○○
E○○被告d○○
b○○
之2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j○○○被告e○○
c○○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天○○被告f○○○○○
Q○○○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被告Y○○
X○○R○○○P○○t○○○h○○g○○a○○○上一人訴訟代理人l○○被告S○○
黃○○上一人訴訟代理人A○○被告N○○法定代理人V○○被告丁○○○
L○○○ 林玎玲
2樓林哲牟
巷16上一人訴訟代理人m○○被告r○○
號丙○○○○○○
CA甲0000000
CA乙0000000
CA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W○○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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