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阮春龍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六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陳慧珊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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