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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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37號
原   告  許家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秀芬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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