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6500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健康多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健康多食品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地址,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其具合法法定代理權之相關文件。
㈡丙○○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