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更犯搶奪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其於前受緩刑宣告之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九五五號之執行指揮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宣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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