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新簡字第46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田成玉
       田皖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為被告田成玉債權人,被告田成玉尚積欠原告新臺幣(
下同)180,737元及利息未清償,並已取得本院105年度司執
字第122142號債權憑證,詎料,被告田成玉未清償債務,反
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7年7月6日
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與被告田皖玲,被告田成玉、田皖
玲之行為顯已侵害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
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7年7月6日無償贈與行
為,及被告田皖玲應塗銷107年7月6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並聲明:①被告田成玉、田皖玲間應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
107年6月1日所為之無償贈與行為,及107年7月6日所有權移
轉行為,均應撒銷。②被告田皖玲應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
107年7月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為
被告田成玉之名義。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四、得心證事由:
㈠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債權人依民法第24
4條規定,撤銷債務人所為之有償或無償行為者,祇須具備
下列之條件,㈠為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㈡其法律行為有
害於債權人,㈢其法律行為係以財產權為目的,㈣如為有償
之法律行為,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其行為有害於債權人,
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事情;又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
第1項或第2項規定,提起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之訴,必須有
保全之必要,始得為之。苟債務人就其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
所處分之財產外,尚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其對於債權人之債
務,自無仍許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行使撤銷權之餘地(最高法
院42年台上字第323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112號判決意旨
可參)。是債務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時,債權人始得請
求撤銷債務人之無償行為,而債務人之財產乃債權人之債權
總擔保,倘債務人尚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即難謂債務
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
㈡原告主張被告田成玉尚積欠180,737元及利息未清償,竟於
107年7月6日以贈與為原因,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
被告田皖玲,並提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22142號債權憑
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紀錄等件為證,而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
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
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原
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惟依被告田成玉財產所得
明細表顯示,105、106年度被告田成玉名下均有汽車4輛、
安佳除蟲之出資額2,000,000元,有被告田成玉105、106年
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考。而安佳除蟲
目前仍由被告田成玉擔任負責人繼續營業中,有財政部稅籍
登記資料查詢結果、經濟部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
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田成玉除4輛汽車外,尚有價值2,000,0
00元之商號出資額可供清償債務,揆諸上揭民法第244條第1
項規定說明,被告田成玉將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被告田皖玲
後,尚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其對於債權人本金180,737元之
債務,自無仍許債權人即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行使
撤銷權之餘地。
五、綜上,原告主張被告田成玉、田皖玲間就系爭不動產間以贈
與為原因所為之移轉所有權法律行為,係損及原告債權之無
償行為,尚無足採,原告本於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
定,請求撤銷被告田成玉、田皖玲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
與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物權行為等法律行為,併請求被
告田皖玲將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均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欣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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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號/地號│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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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南市○○區○○段392地│全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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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南市○○區○○段392建│全部│
││號(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街○○巷○○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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