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投交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丙○○○
庚○○己○○戊○○丁○○被告甲○○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
辛○○右三人共同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投交簡字第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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