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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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由本院將被告停止羈押並予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六九七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場執行,業經本院調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六九七號案卷查核無訛,顯見被告已然逃匿,是聲請人請求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核並無不合,應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明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立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