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53號
原 告 王子瑞舞團
法定代理人 王詩芸
被 告 張榆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榆婕(原名: 張伶莉 )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內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