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33號
原 告 朱武信
原告與被告 林俊良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