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7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陳文信
被   告  徐雅玲
       游象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補正徐雅玲(Z00000
0000)有記事欄之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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