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72號
原   告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世薰
訴訟代理人  吳芬芳
       洪青瑩
被   告  焦明陽
法定代理人  焦怡臻
訴訟代理人  焦澤甫
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
司促字第37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20,444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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