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契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三八三九號、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一七七七號假扣押執行案卷核閱無訛,並經本院查明兩造間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本院屬實,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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