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四八號
原告甲○○右一人乙○○法定代理人被告丙○○住臺南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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