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九六一號
聲明人甲○○
送達號)右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之父乙○○不幸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三日逝世,茲因乙○○之負債情形不明,為此爰聲明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限定繼承云云。
三、查被繼承人乙○○於九十年二月三日死亡,聲明人甲○○為被繼承人乙○○之子,係乙○○之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之事實,業據聲明人提出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各一件為證,堪予認定,是聲明人應自九十年二月三日時起即開始繼承,茲聲明人遲至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為限定之繼承,顯已逾三個月之期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葉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