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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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七二號
上訴人戊○○(原告)
丁○○被上訴人乙○○(被告)
丙○○甲○○右上訴人等因告訴被上訴人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為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戊○○、丁○○告訴被上訴人乙○○、丙○○、甲○○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刑事案件,經原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法院諭知被上訴人等均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等不服該刑事第二審判決,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說明,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蕭仰歸法官林茂雄法官呂永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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