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大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地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被告 劉新民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