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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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665號聲請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
㈡相對人奇皇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李佩霙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相對人 李芳貞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相對人 林麗華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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