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1號上訴人 林莉莉
柯文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偉誠 因101年度訴字第241號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蔡明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