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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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胡智嘉 相對人元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姿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中關於相對人 張淑鏗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元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