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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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4月24日所為駁回對簡易程序第二審判決上訴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為裁定法官簽名欄」關於「民事第一庭法官謝肅珍」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法官譚德周、法官張凱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本條項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係簡易程序之第二審裁定,應由合議庭為之,而於「為裁定法官簽名欄」漏列陪席法官譚德周及張凱鑫,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譚德周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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