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2號上訴人隍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子○○被上訴人庚○○
壬○○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上訴人甲○○
癸○○戊○○共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丑○○
乙○○丁○○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停車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5年1月9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楊富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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